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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工作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7〕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观念创新、产业创新、管理创新及手段创新为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为原则,以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为保障,对我市重污染行业强化监督管理,将行业污染减排和优化升级有机结合,以污染减排增加产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为支柱产业提供更好的配套支持,保障全市工业可持续发展。 在行业内扶持一批技术先进、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改造和提升一批影响我市环境质量和经济发展质量的污染大、能耗高、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依法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措施,依法淘汰一批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以此有效配置环境容量和土地等资源,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我市重污染行业的主要范围 从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看,电镀行业和印制电路板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的95%以上,是我市有毒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其中电镀行业水循环利用率18.37%,万元产值耗电量921.92千瓦时,万元产值耗水量39.91吨,与工业总体平均值差距较大;印制电路板平均水回用率32.4%,低于工业总体平均值,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两个行业。从COD排放情况看,我市的水污染类型以生活污染为主,生活污水的污染负荷超过90%,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行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进行减排和优化升级至关重要。 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看,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电力行业污染负荷超过90%。 目前,我市对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整顿和优化升级工作基本完成。经综合衡量,确定以下行业为本方案实施减排和优化升级的重污染行业:电镀行业、印制电路板行业、印染行业、造纸行业、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行业、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 三、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底,全面完成全市电镀和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0%,废水重复利用率超过60%;2010年底,全面完成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处理行业、规模化养殖行业以及电力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全市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0%,大气SO2排放总量削减20%,行业中所有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而又无法治理达标的重污染企业一律依法停产关闭。 (二)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以污染减排促进优化升级。对重污染行业中所有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将企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合格和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确定其减排指标,明确减排期限,以此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通过企业减排和依法强制淘汰重污染企业,腾出环境容量;通过环保审批限制技术工艺落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发展;通过对技术先进,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倾斜分配环境容量,推动行业优化升级。 2.强制淘汰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强制淘汰一批位于重点保护区、生态控制线内且污染物排放浓度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且环保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依法关停一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企业。同时,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条件下,采取引导和激励手段,鼓励、资助企业自主实行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要立足长远,顾全大局,抓住当前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中急需清理的重点行业,选取对我市资源消耗较多、污染严重,且经济发展影响不大的行业及其企业为突破口,分期分批稳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 4.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创新管理机制和淘汰机制,对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和重污染企业,严格适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关停等行政处罚行为,做到合法合理,规范有序,避免激化矛盾。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产业政策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提前转型,或者引导企业通过并购、品牌运作等方式,将有效资产转化为新的生产力。 四、工作制度 (一)严格准入。 重污染行业中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采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各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对新建项目采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设备的,各部门一律不予以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重污染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总量削减。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估,对评估合格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的先进技术水平,核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对不合格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将污染物减排的要求作为限期治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以此强力推进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削减。通过削减所腾出的总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项目。 (三)集中控制。 建设深圳市西部电镀线路板产业基地,削减污染负荷,接纳现有电镀类企业,不新增专业电镀类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的专业电镀生产企业最迟在2010年底前搬迁进入该基地,基地内的电镀企业扩建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基地外原则上不再保留专业电镀生产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内配套的电镀车间,若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且当地环境容量可以接纳,经污染防治绩效评估达到优秀,可以在原地保留或者建设。 (四)重污染企业强制淘汰。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未达到总量削减要求的企业,不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审,并按照污染源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其列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C类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同时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关闭。 对污染防治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企业,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企业,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其相关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延期;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中的三来一补和外资企业办理合同或企业续期审批手续;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证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其办理资金借贷手续;供电部门可取消其电价优惠补贴,物价主管部门可批准提高其供电价格。 (五)经济激励。 1.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激励制度。在市环保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项,资助需扶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通过清洁生产减排污染物。 2.建立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激励制度。对自觉开展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的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优先使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支持。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 2007年12月底之前,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电镀、印制电路板减排和优化升级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向相关企业进行公布。 (二)电镀和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底)。 2008年1月开始开展电镀和印制电路板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确定电镀和印制电路板企业减排指标和期限,将评估结果与污染源分类监督管理中类别予以对应,实施分类管理。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技术要求中先进技术水平,要求企业在2008年10月底前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审,列为C类企业实施严格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中应明确污染物减排的要求,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治理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关闭。 在2008年11月底前,对企业减排情况予以验收,对达到总量削减要求的,按照新的总量控制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作为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8年12月底,开展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绩效评估,总结前期工作经验。 2009年12月底,全面完成电镀、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总结和评估电镀、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 (三)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底)。 2009年11月底之前,发布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 2010年1月-3月底,全面开展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工作。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治理;对治理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停产关闭。 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总结和评估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 六、机制保障 (一)领导机制。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贸工、科技信息、财政、工商、城管、公安、安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参加,建立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部署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工作等。 (二)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联动机制,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整合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联合执法体系。 市、区发改、环保、贸工、财政、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部门对列入重污染企业名单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管,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每季度将监督执法情况报告给工作小组。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和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跟踪管理,制止其非法生产和排污,对不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企业,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组织对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进行评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区域,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我市各级政府应当制订促进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各部门促进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作为环保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察部门对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效能监察,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资金保障机制。 我市各级政府对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工作要保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追踪和评估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社会参与机制。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众举报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相关媒体要跟踪报道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宣传典型事例,扩大影响,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督促开展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的氛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发布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执行情况。 收藏本页 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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